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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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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
[论文关键词]躲族 司法制度 起诉 调解 审判 执行
  [论文摘要]进进阶级社会之后,躲族地区便出现了法律。后历经千余年的发展演变,躲族传统法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不断得以充实、完善.并形成了一些独自的特点。通过吐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司法程序作了先容和分析,旨在使更多的人对躲族传统司法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倘若考察躲族社会发展史,则不难发现,自进人阶级社会之后,躲族法律逐步产生,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进而在此基础_上形成一定的组织系统、活动准则及工作制度等。千百年来,躲族法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尽管竭力维护历代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但它在稳定躲区社会秩序、调解各种纠纷、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躲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来说,躲族司法制度作为人类司法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形成、发展的轨迹必然与人类司法制度的形成、发展轨迹相一致。因此,回顾人类司法制度史,对于了解躲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将不无裨益勿庸讳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倘若没有法律,社会将会变得十分杂乱,毫无秩序。然而,在原始社会,固然“没有军队、宪兵和***,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之所以如此,无疑与原始社会独特的社会组织结构和道德规范有着密切联系。在原始社会、氏族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又是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氏族成员同等相处,既没有高低之分,亦没有贵贱之别。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人们自觉地遵从世代相传的习惯,并依其来规范全体成员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即使相互发生冲突,甚而造成伤害.亦按同态复仇的传统方式加以解决。由于在氏族成员看来,杀人、伤害等纯属个人行为,同态复仇不会危及群体利益,自然也勿需他人或组织进行千预了进人阶级社会之后,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少数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成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化统治地位的需要.他们便将本阶级的意愿强加于整个社会,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统治者服从、于是便形成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矛盾日益突出,阶级斗争亦日趋尖锐。这样,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得以充实、完善,并形成一定的司法制度来保证实施。在阶级社会,司法制度不仅因国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随着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而演变。所以说,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制度,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
  那么,躲族司法制度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要弄清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躲民族是何时进人阶级社会的题目。据躲文史料载,西躲地区最早为“非人统治”,后相继出现“四十四小王”、“十二小邦”等。而这些“小邦不给众生住地,居草原亦不答应,惟依恃坚硬岩山(居住),饮食不获,饥饿干渴,躲区众生极为艰苦。”而作为小邦的王与大臣们则居住在十几个堡寨[2]。可见,当时阶级已开始分化。至达布聂塞时,悉补野部将三分之二的小邦均置于统治之下[3],从而完成了雅鲁躲布江南岸的同一,并向江北扩展。勿庸讳言,长期以来,部落间频繁的战争,相互吞并,加速了阶级分化的进程。由于在部落战争中,一些部落失利,继而被吞并,这样,部落属民便成为他人的俘虏。在部落战争初期,俘虏往往被正法,而到中、后期,则被贬为奴隶,受人驱使,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据躲文史料载,达布聂塞时期,即出现奴隶。当时拉萨河流域有两个势力较大的小邦,即岩波查松和几若江恩。因岩波查松之王达甲溺于恶政,其臣念氏反叛,岩波查松即并人几若江恩部。几若江恩部之王赤邦松将达甲辖地析出一部划回念氏治理,达甲的旧臣娘氏、门氏等作为奴户。后念妻对奴户***驱使,娘氏诉于赤邦松,要求解脱奴籍,遭斥拒尽;又载:“襄日伦赞攻灭赤邦松后,分赐勋臣。娘、门、韦及蔡邦氏均受封土地及奴户,达四千八百户之众。”[5]上述事实表明,至少在达布聂塞前后,西躲地区躲族先民们使已经跨人阶级社会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