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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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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

反排苗寨苗族习惯法的现状
著名思想家、法学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经说过这样一段深刻的话:“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还存在着第四种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铭刻在大理石上,也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是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过时或消灭时,它会使它们恢复活力或代替它们,它会维持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们说的就是风俗、习惯,尤其是舆论;这是我们政治家所不认识的部分,但其他所有部分的成功却均依赖于它。它正是伟大的立法家似乎局限于制定具体规章时内心所注意着的部分。具体的规章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梁,而缓慢诞生的风俗习惯才是拱顶上难以撼动的基石”。我们不敢去想象,当社会没有维持大众利益的习惯时,法律它将从何而来。任何法律都必须是在过去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都必须与社会保持协调。因为,“人们在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笔者认为,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建构都不可能建立在单一的规范体系上。即便是当代最发达的国家,法律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现象。在反排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多元的特征尤为明显。
  (一)主要习惯法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在国家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同时,传统法文化很的大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因此使现代的司法在保守传统的村寨中不能彻底推行。台江县反排也如此。虽然国家法律取代大部分的苗族习惯法已经在反排推行了多年,但是由于当地苗族对本土传统法文化的固守,以及当地法律机构的不健全,“国家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
    1.刑事方面
在今天的反排,苗族习惯法形式意义上的刑事制度已不复存在,它完全被国家法律取代。作为苗族坚守传统法文化的习惯法,对于刑事纠纷的处理是无发言权的。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法律在当地得不到预设的效果,而苗族习惯法由原来的当然适用转入地下,被当地的人民暗自私用。所以以下介绍的是已被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但在当地还是流行的刑事制度。主要的内容是殴打、抢劫和偷盗。
   (1)关于偷窃:小偷小摸,或偷割别人的庄稼被发现者,除批评外,还罚一两斤酒作“请酒服理”。
   (2)关于抢劫:对抢劫者处以吊打后,抢劫者还须请全村的人吃饭一天。
   (3)关于殴打:如果无故殴打人,则由发手者请酒陪不是,如果因故殴打致伤,除请酒陪不是之外,还要负担医药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罚斤酒和一只羊作“羊酒服理”。
    笔者认为,国家的权威性来源于其权力的主权性,主权则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所以,国家法律取代习惯法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起到主导作用似乎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习惯法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规则体系,在满足少数民族特殊性需求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故,国家法在实施中应当慎重对待习惯法。
2.民事方面
    伴随着国家法对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的不断加强,以口头形式存在的习惯法正在逐渐消失,而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少数民族地区蓬勃发展。村规民约作为体现村寨现实、维护村寨秩序的规范,主要涉及的是当地社会及生活中民事纠纷的解决,即所谓的民事制度。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现在的民族习惯法中有关刑事纠纷的内容不复存在。这是因为,在国家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统一的国家法制明确否定了村寨自行处理刑事犯罪行为的权力后,涉及刑事犯罪行为都必须由公安局、派出所等专门机构处理。正是如此,与刑事犯罪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断裂,与民事纠纷相关的习惯法在变迁中传承下来。正如苏力一再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的习惯或民间法已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前的那种所谓的‘原生状态’,它已必定是在同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重新塑造着自己”。
近年来,反排的村规民约的发展变迁明显地表现出向国家法学习和靠拢的趋势,但是又与国家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从笔者的观察来看,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习惯法正在“创造一个不尽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以下为反排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00)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本村规民约处理。
第二章  违反村规民约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  警告、赔偿、罚款由村民委员会裁决,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村规民约的从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免除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三条   提倡尊老爱幼,赡养抚养老人和子女的风尚。
第十七条   提倡科学,破除迷信;积极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非法参与各种非法宗教并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未成年青年接受教育,必须使适龄儿童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一条   由于管理不善,牲畜、家禽损害农作物的,由其管理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民间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组织他人强拉对方的牛、马、猪或者其他财物的,除退赔原物或折价赔偿损失外,处以原物总价值3倍以下罚款。村民小组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原物总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