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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诉讼法类课程教学的整体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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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其未规定的问题也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如何对诉讼法类课程教学的整体式研究?

谈诉讼法类课程教学的整体式研究

摘要:在法学专业中,已形成了一个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主干的诉讼法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不应无视其联系,应将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这样的整体研究方法会对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诉讼法,教学,整体

法律按其规则内容的不同,分为诉讼法与实体法,诉讼法为法科大学生必修课,并对其法律素养的形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部所规定的法科学生的14门主干课中即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为诉讼法类课程,此外,尚有仲裁法、公证与律师实务等诸门诉讼法类课程也属于法学必修课,诉讼法类课程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在许多大学里,各类诉讼法课程之间讲授内容断裂,缺乏必要联系,教师缺乏对诉讼法类课程整体式的研究,使本应相互呼应,混然一体的诉讼法类课程却显得有些零碎,对掘除本已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毫无益处,有负于诉讼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的法价值。

一、讼法类课程整体式研究的可行性

(一)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存在亲缘关系

我国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而在此之前的行政案例的审理均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因此可以说在1990年10月1日以前,民事、行政两类性质不同的案件均适用同一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且即使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见,至今行政诉讼法在适用时仍对民事诉讼法有依赖作用,两者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类似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亲缘关系,即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法中孕育而生,且至今尚未成年,对其父母(民事诉讼法)仍有依赖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渗透进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单独以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但是该章仅有两条内容,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往往需要借助民事诉讼法方可顺利解决问题。同样,在行政诉讼中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其未规定的问题也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三)在三大诉讼法下,各自还有位阶略低的部门法分支

在民事诉讼法下有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诸种分支。

行政诉讼法下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部门法分支。

刑事诉讼法法有监狱法等,上位阶法与下位阶法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基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现已形成了一个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三大诉讼法为骨干,各自包含多个分支,又相互联系的混然一体诉讼法类课程的整体。若无视其整体性,割裂关系,则无法从更高层次进行总体把握,不免有管中窥豹之嫌。

二、诉讼法类课程教学整体式研究的要求

将诉讼法类课程作为整体进行研究,这要求

(一)对指导思想的要求

诉讼法类课程应以程序保障、程序公正的理念一以贯之,统领整个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坚持在整个诉讼法类课程的教学工作中贯彻“程序保障”与“程序公正”的理念,对纠正在司法界、学术界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体法因调整主体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关乎主体权利本身,故而倍受重视。但长期以来,诉讼法仅被认为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工具,认为是助法,并因此认为“只要实体结果正确,程序是否有问题无关大局”。但若不是诉讼法发挥的程序保障功能,又有谁能说结果是正确的呢?

在旧有的“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强大惯性的支配下,要想摒弃这一思想,树立程序保障思想,绝非任一单一的诉讼法课程所能担当的,必须将诉讼法类课程视为一个整体,并在多门的诉讼法程序中贯穿这一思想,才可以尽早结束错误思想带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