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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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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司法解释存在的理论依据
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司法解释的功能上来进行说明。司法解释的功能是指司法解释在体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上,在适用法律表现的方式上,在处理社会矛盾所充当的角色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它是司法解释本质性问题的必然反映,司法解释的功能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解释是解脱法律困境的钥匙
相对稳定的法律远远赶不上社会的变化。成文法的局限性必须经过后天的矫正和弥补,其形式就是司法解释。法律是有人指定的,所以它所要求的社会必须是稳定的,但社会却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法律与社会不和谐是固有的。法律最贴近生活、和社会结合最紧密的时候是它被刚刚制定的时候,即使此时的法律也不能完全涵盖社会的一切。当法律适用者将法律运用于具体 案件时,才发现适用法律的结果不是立法机关当初所设想、所追求的结果,或者立法者根本对面对的案件无所适从。这时,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来解脱法律的这种尴尬,司法解释能够通过解释的方法,使矛盾得到自然地解决。
第二、司法解释能促进法律的发展
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必须稳定,但是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以的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变化的需要方面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我国学者大多停留在强调对法律立、废、改的及时性的层面上,而忽视了司法解释在法律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所起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唯物辨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变化和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过程。如果我们将法律的立、废、改比作法律完善过程中的质变的话,那么司法解释就是这种质变前量的积累,这一点早被司法实践所证实。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大量司法解释的`结晶。所以说司法解释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是法律不断完善的催化剂。
第三、司法解释是适应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应变器
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与成文法律以不变应万变的相对稳定性形成鲜明的矛盾。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必须得到公正地处理,稳定的成文法律必须适用于这些千变万化的社会矛盾。二者的调和器就是司法解释。
伴随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也变得多样而复杂,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因此连结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法律的适用与司法解释无疑是分不开的,研究司法解释对于指导法官正确理解、解释、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意义。在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关系的调整发挥了巨大作用,而这种作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仍将进一步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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