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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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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论
摘要:本文拟从“汉语本身的文化属性”、“法律语言的法文化系统”以及剖析“礼”的词语意义的视角,讨论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无论从法律语言角度看,还是用法律文化的眼光观察、解释法律语词,法律语言都是整个法律文化的符号系统、信息系统,因此,我们不仅要解析它自身所有的文化意义,而且还需要解释它们在一定的文化观念影响、制约下,产生的意义体系。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的研究,既是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方法。
  关键词:法律语言;法律文化;文化属性;汉语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一切题目,由文化题目产生。一切题目,由文化题目解决”,“我以为今天以后,研究学问,都应该拿文化的眼光来研究。每种学问都是文化中间的一部分”。大师一句话,就点明了研究法律语言不能离开对法律文化的缘由。无需我们多费口舌。著名人类语言学家爱德华·萨丕尔的名言“语言基本上是一种文化和社会的产品,它必须从文化和社会上来理解”,也早已深进人心。但是对于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似乎并没有引起广泛留意。对这个题目的熟悉,出自于季羡林大师一段话的启发,他说:“汉语研究几十年来陈陈相因,这样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往了。必须用中国文化的眼光看待汉语”。古典文学名师郭绍虞教授也有“文化的建立,必须建立在它的语言文字基础之上,则也是肯定的”的论断。这些肯綮之言,明确地告诉我们:研究法律语言不能不从文化的角度进行。法律语言可以从不同角度来探究,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关照法律语言,就多了一条研究路径,也许是一条并不迂回绕弯的路子。语言不仅仅是符号,它是历史文化的产物,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文化现象,都要在语言中留下投影。洪堡特曾有过“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同一程度超过了人们的任何想象”的名言。他以为语言是民族的最大特征,研究语言必须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相结合。
  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历了若干年漫长岁月积累而成的文化成果。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是在该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生活方式、经济结构、政治制度以及文化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传统中华法律文化是以封建独裁主义为主体的法律文化。它的形成,与我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我国传统文化植根于小农经济的宗法制社会中,具有三千多年从未中断的历史。它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儒法结合,儒道互补,走过了经学、玄学、道学、理学的阶段,成为中华民族象征和凝聚力的来源。在这种文化的制约和影响下,法律文化从未获得相对独立的文化形态而与传统文化连为一体,同质同购,表现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中国法律文化也就同时具备了我国文化的人本主义、理想主义色彩、和而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及家国不分、道德本位的价值观念等传统文化的主要特点。作为传统文化的这个“部分”,法律文化在不断形成中保存并发展着自己的本质个性,具有了自己特殊的术语、概念和一套语言运用规律,它以重视宗***理、坚持礼教中心、夸大义务本位、突出刑法强制、提倡息讼罢诉为标志性特质。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关系,是个复杂的大论题,这篇小文章,是不可能承担全部任务的,只能从汉语作为符号系统、信息系统,讨论它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意义,同时,从法律语言人手探讨法律文化。
  
  一、法律语自身的文化属性
  
  著名人类语言学家萨丕尔曾有过这样的观点:“事实上,‘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团体的语言习惯之上的。尽没有两种语言在表现同一个社会现实时是被视为完全相同的。不同的社会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不同的世界,不只是贴上标签的同一个世界”。他的意思是说,语言不仅直接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方式,而且也构成了语言所属文化背景的构成特征。他在这里所夸大的,应该是语言的民族性特征,由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常会在它的语言中有所反映,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民族的也正是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