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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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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
提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等。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有关房地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本文从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实践中提炼素材,回纳焦点,以法律剖析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带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防范纠纷的建议,以期进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并对买受人规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比较现实的意见。终极回纳主题:以法律理论为指导,最大限度地防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防范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概念及纠纷产生原因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回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即上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同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包含三个要素:
1、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当事人,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也即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2)买受人是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并支付相应价款取得商品房产权的合同相对方当事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客体为商品房。假如再深进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应包括商品房的权属确认、变更、终止及其登记发证行为。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说是主体双方关系的落脚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
商品房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的、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看的进步,使得土地、房屋的供给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轻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题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治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