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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论文: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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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多民族国家实质上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多民族这一事实的存在, 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必然存在着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内在张力, 这一内在张力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点和主题。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论多民族国家的公民意识教育

 [关键词] 多民族国家; 公民; 公民意识教育; 国家认同

近代以来,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民族国家也相继诞生。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 成为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人类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的典型的政治架构。虽然在国家建构的实践进程中, 必然伴随着各种亚文化群体、部族等前现代族群逐渐形成新的民族认同感的民族建构过程, 但在当代世界近200 个国家共同体中, 那种民族的边界和国家的疆域等同的单一民族国家, 依然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国家仍然是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说明, 当代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同时具有两种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相应地也就产生了对这两种身份的体认和价值取向。公民身份强调不同种族、性别、阶级和生活方式的所有人, 拥有一致的国家认同和政治信念, 承担平等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 显然具有一种整合的力量,而族群身份强调族群差异, 关注族群特权, 督促族群有意识强化其内在的文化特征, 自然会冲击公民身份所内含的公共精神, 甚至危及社会团结。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这种内在紧张关系, 构成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问题意识和逻辑前提。

 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民族

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是现代政治学、民族学等学科在分析国家类型时常用的一对概念。但对究竟什么是民族国家, 什么是多民族国家的问题, 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些人将民族国家看成是多民族国家的对立物, 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 或者说是由一个民族为基础组成的国家, 而所谓多民族国家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组成的国家。这种仅仅以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来界定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做法, 显然无法科学地厘清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内涵, 也无法解释现在世界上由多个民族组成的国家仍然属于民族国家这一现实。

从政治学的学科视野来看, 民族国家是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是国家发展的一种历时性类型, 是继城邦、共和国、帝国、绝对主义国家之后的一种国家形态。作为现代化的一种伴生物, 民族国家最早产生于欧洲, 其产生和发展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建构过程: 一个是国家领土和边界的形成和确定, 国家法律制度各政治组织的建构; 另一个是在国家疆域之内具有不同族裔文化背景差异的人口中间创造民族性和民族认同。

这两个建构过程既有侧重, 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国家建构重点是要解决欧洲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封建割据、权力分散、教会干预政治生活等突出问题, 其主旨在于建立起基于一定领土范围的、以一定的人口为主体的主权国家, 从而为建立统一市场提供政治保障, 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因此, 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领土范围和边界的确定、国家内部的政治整合、国家认同的确立、同一法律体系的形成、公共权力机关的建立以及主权的独立等。它实际上是国家实现其对土地、税收、暴力等资源垄断或独占的过程。按照吉登斯的说法, 这是一个内部绥靖的过程, 埃利亚斯则将其概括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最高协调器的形成过程。民族建构的重点则是要使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形成民族特性、互相认同和对国家的归属感。这实际上是一个一定领土范围内的居民形成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以及共同心理认同的过程。

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并不是相互分离的两个过程,而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互为前提的。国家建构为民族建构提供了领土空间和认同对象, 而民族建构则为国家建构构造了主体力量, 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这两个过程统合在一起, 就是所谓的民族国家建构过程。

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 同时也是一个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一方面, 民族国家的建构, 形成了具有共同认同感的民族群体, 并且使具有共同认同感的民族共居于具有明确边界的共同体之中,使国家获得了政治上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 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 又使得国家公共权力获得了公民的授权, 确立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这样, 现代国家就获得了两个特性: 一是民族- 国家, 即居住在具有主权边界里的集体为统一的国家机器所控制, 并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 二是民主- 国家, 即居住在国家内的人民居于主权地位, 国家机器的权威来源于公民授予。与此相应, 现代国家的国民也就获得了两个基本身份, 即: 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

从民族国家建构的历程和内容来看, 所谓民族国家并不是按照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来定义的,它并不特指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 而是指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 国内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是民族国家的本质属性。而多民族国家则是从组成国家的民族的数量上来区分的一种共时性的国家类型。它与民族国家并不是同一序列、同一层次的概念, 它们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 相反, 它们是兼容的。民族国家并不排斥一个国家民族成分的多样性, 相反, 绝大多数民族国家是以多个民族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实质上都是民族国家。

多民族国家实质上是民族国家这一事实, 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在其国家建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着两大任务: 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建构。民族国家建构的核心内容是国内各民族共同认同感的形成和维系, 而民主国家建构的主题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各民族成员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养成。这就势必涉及到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民族结构相对单一的民族国家中, 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公民身份认同往往是重叠的, 即便是它们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形, 也比较容易相互调适。但在多个民族组成的民族国家中,情形就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在国内世居民族历史悠久、居住地域相对集中、文化特色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时, 其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公民身份认同之间的张力就更大。如何协调这几者之间的关系, 就成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一大难题。

二、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殊性

按照格罗斯的划分, 多民族国家包括几种类型: 即部族民族主义国家、公民国家和独裁国家等。这里主要以公民国家为例来探讨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特殊性问题。公民意识, 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是公民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依据, 以自身作为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感受与理性认识。它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参与意识、自由平等意识等内容。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基础。而所谓公民意识教育, 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途径所进行的旨在激发社会成员对公民身份内在自觉的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由于多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事实上存在着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内在张力, 决定了多民族国家公民意识教育具有自身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