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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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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我认为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公司形式。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组织经过长期的演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使其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从历史上看,有限寅任制的产生曾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它象一股神奇的魔力,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也居于核心地位,并被一些学者称为公司法的“传统的奠基石(traditionalcornerstone)”[1],公司法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有限责任制度决定的。所以,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乃是有限责任制度,[2]鉴于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性,下面特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有限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应为的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是以债务为前提的,无债务即无寅任,存在着债务才有可能发生责任问题。一般来说,任伺债务人均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的责任都是无限的[3]、独立的。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此项以财产负其责任,在现行法上,已与债务互相结合,一般言之,并属无限财产责任。申言之,负有债务者,于不履行时,即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其责任,有债务即有责任”[4].可见,无限清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有限责任应为例外。

  在民法上,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此种责任是指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权人仅以其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仅就债务人的部分财产请求和强制执行,这就是所谓“有限制‘的责任,此种责任又称为物的有限责任。在此种责任中,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财产执行,即使其债权未因此而获得全部清偿,对于其他财产也不能执行。不过,此种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在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仅以被继承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负责)才作出规定。另尸类有限责任就是指公司或法人的有限责任,此种有限责任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在这里”有限“的含义不是指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仅以其部分资产对其债务清偿责任:也不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请求清偿债务,而是指公司首先应其全部资产承担清赔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尽管会出现责任在范围上小于愤务的范围的情况,但公司的债权人仍是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所以,按照流行的`观点,”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其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义务支付超出其股份的价值的义务,“[5],有限责任意味着”每个成员对其认购的股份的全部价值,在要求支付时应负出资的义务,“[6].由此可见,”有限“的含义在很大程度并不是针对公司而官的,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它不是意味着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有限性、特定性,而意味着责任的不可转换性,股东责任的受限制性,这就和民法上的一般的有限责任的含义E别开采。所以,王泽鉴先生指出,”此项计算上的有限责任,非属真正的责任限制,而是关于债务内容之限制,对于此种约定或法定’定额有限责任‘,债务人仍须以全部财产负其责任“。[7]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这是由民事责任的,般原则和公司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由于在民法上,任何债务人均应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公司作为债务人时,亦应和自然人一样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民事主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个独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产与公司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公司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所以,按照许多学者的观点,公司的人格与其成员的人格的分离,乃是有限责任产生的条件[8],不理解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不能理解公司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