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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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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商谈是其核心概念,普遍化原则和话语原则是其两大原则,认知主义和程序主义是其基本特征。通过商谈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理论的规范基础。

简析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思想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商谈;伦理思想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家、家和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伦理学,指出交往行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商谈(对话)关系。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调整,共同规范的认定和维护是通过商谈进行的。哈贝马斯通过商谈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了他的交往理论的论证过程,把理论层面的交往理性扩展到实践层面的交往理性,并将商谈伦理学作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

一、核心概念——商谈

商谈是商谈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而要了解商谈的含义,就要通过将商谈与交往行动做比较来认识。谈到交往,我们知道,哈贝马斯从一开始就极为关注和重视,正如美国哈贝马斯研究专家麦卡锡所说:“哈贝马斯的全部计划,从批判当代科学主义到重建唯物主义,都在于说明交往的可能性,这种说明即是理论的又是规范的,超越了纯粹释义学又不能归约为严格的经验——分析科学”。交往在哈贝马斯理论的语境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往大致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实践;狭义的交往则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和沟通。哈贝马斯把狭义的交往,即把自由对话与讨论作为广义上交往的原型,一切关于交往的分析和阐述都是从这个原型出发。

交往行动理论旨在通过交流沟通,谋求相互理解,达成一致协议。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交往,进行对话,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前面谈到,目的行动、规范调节行动和戏剧性行动等这些交往类型必须同时满足可理解性、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有效性要求,而这些并不总是能够得到保证的。哈贝马斯强调,在交往主体对所提出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前提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难以为继,被迫中断。若要继续交往,有必要过渡到商谈层面。也就是说,当一般交往出现障碍,即当交往中的上述四种有效性要求没有同时得到满足时,要继续交往,就要过渡到商谈层面。通过商谈,进一步论证,以便重新确立这些有效性。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是其商谈伦理思想的基础,因此,一般说来,商谈也可以说就是交往行动,两者没有太大区别,但哈贝马斯还是将二者区别开来。严格来说,商谈,是进一步的交往,是交往行动的反思和继续,是一种就交往有效性进行论证的行动。在商谈中,交往行动中隐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被明确地讨论和论证。哈贝马斯认为,并非所有的有效性要求都能够在商谈中得到的。由于真诚性只能通过言语者的行动来验证,不能通过商谈来解决,所以只剩下两种形式的商谈:一是理论商谈,二是实践商谈。在理论商谈中,交往主体讨论的是与命题有关的真实性主张,参与者以理论形式进行论辩。在实践商谈中,交往主体参与者利用论辩手段讨论他们的正确性主张,他们采取听从规范的态度,并且预设与社会世界的关系。其中,哈贝马斯更注重实践商谈。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对话或商谈,参加辩论,达成共识,也是一种实践。在商谈中,只有用具有很强说服力的论据,进行科学论证,才能就所提出的要求的有效性或无效性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还指出,人们经过理论商谈和实践商谈,不仅能在一些有关自然中的问题达成意见一致,而且还能对社会中的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实现科学与人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