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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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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 问题 历史 演变过程的阐述,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点:一个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从 社会 主义革命角度谈农民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要走公有制、集体化的合作化道路等。这方面马克思主义还有一个观点,认为家庭经营是落后的,要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不是被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就是被社会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 

关于农民问题的历史考察

这些观点现在看来是有 时代 的局限性。经过 100多年,我们实际上是离这个说法越来越远,不光是社会主义所谓的社会化大生产,取消家庭经营的大生产并没有什么好的效果,资本主义也是一样,包括英国。过去有一种说法:世界各国都没能消灭农民家庭 经济 ,只有英国的小农经济被消灭了。英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19世纪,马克思认为英国是最典型的农场化了,但实际上那时英国仍然有40%左右的耕田是掌握在家庭经营中的,而且以后这个比例更大了。

当然谁也不能保证说家庭经营万岁。现在有人说,转基因农业革命后,农业将会工厂化,家庭经营的前景如何尚不可知。我认为这只能走着瞧,坚持实事求是。但无论如何,以前对马克思主义从社会主义革命角度谈的农民问题的确理解得过于教条,一直强调大规模经营,强调一大二公。事实证明这是错误的。关于这一点如今已经谈得较多了。

但我在这里要指出另一点:我认为对马克思主义从民主革命角度阐述农民问题的 理论 ,我们却一直没有真正领会。

在马克思主义从西方传播到东方的过程中,民主革命的含义变化是很大的。从《共产党宣言》到《法德农民问题》,马、恩讲的许多话是鉴于已经有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如何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个问题而言的。但在欧洲,尤其是在俄国,当时也面临怎样摆脱封建制度的问题,尤其在俄国它还是农民问题的主要方面。而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内涵相当丰富,远不是象我们现在讲的: “民主革命”就是耕者有其田,就是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与租佃制。马克思主义民主革命观的 内容 不是这些。马克思一直认为:“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从事生产的个人就越不独立,越从属于比较大的整体”,他本人就是“共同体的财产”。马克思原来认为共同体从家庭扩大为氏族,氏族联合为国家,后来受摩尔根 影响 又认为先有氏族,家庭与国家都是后有的。但民主革命的实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这个观点却始终未变。在封建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个人是依附于共同体的,没有个人的权利,只有到了“我们现在的社会”,个人才可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摆脱了共同体附属物这样一种地位。财产关系也摆脱了共同体的束缚而得到了一种自由的形态。实际上这种观点直到俄国斯托雷平改革以前,一直是马克思主义对民主化进程或者近代化进程一个最基本的观点。考茨基在《土地问题》一书中讲封建的土地关系时就指出:尽管在每个国家都千差万别,但封建制基本一条就是私有制和公社制度的混合。他进而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形式,但根本一点则是私有制摆脱了公社残余的束缚。

于是对于面临民主革命任务的马克思主义者 ——这里主要是俄国人,因为相对讲西欧的民主化资本主义化比较早——来说,他们民主革命的土地纲领很简单,就是要使农民从传统共同体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商品和产权的所有者。因此他们的土地纲领就没有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所有这类问题。俄国大土地私有真正形成是在1861年改革以后,通过公社土地变成“割地”才开始形成的。当时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即“劳动解放社”的纲领实际上只有一个内容,就是要求俄国的农民有退出公社的自由,有进入市场的自由。列宁还说明,这个纲领的意思就是使俄国农民摆脱中世纪的“狭隘的联合”,就是使他们“独立进入市场,从而造成人格的提高”,使农民成为自由生产者,自由商品流通者,自由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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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秦 晖

总而言之, 中国 的 农村 改革现在仍然属于马克思在 100多年以前就曾经指出过的进程:“我们越往前追溯 历史 ,个人就越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摆脱这种历史状态的进程也就是 社会 的民主化过程。走向公民社会的历史进程是以公民的个性、公民的个人权利之确立,是在公民自由交往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关系形成联合体作为努力方向的。这一点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国家的马克思主义者一样,其实以前并不是没有认识到。在中国革命中,人们针对家庭、宗族等小共同体要求个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明确的,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充分认识个性解放的价值。例如在妇女解放、废除封建婚姻、废除家长权这类 问题 上,我们党是一贯强调自由原则的,不少革命者最初就是从摆脱家庭、宗族的束缚,寻求自由而走向革命队伍的。但是一旦超越比家庭、村落的束缚更大范围的共同体的时候,这个原则就消失了。共产党人和以前的民主主义者一样,不能说对传统的专制国家没有批判,应当说那时的左派的这种批判态度更激烈。“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所有先进分子都指斥皇权和历史上的专制制度。但是这种批判与他们对家长权的批判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他们在针对家规族法束缚要求解放的时候,反对的不仅是家长本人的独裁,同时也是共同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就是我刚才说的个人有自由人权,共同体不能剥夺。家族长逼我嫁给某人是不行的,那么家族集体“民主表决”逼我嫁给某人行不行?当然也不行!因为我的自由人权既不是以族长个人威权,也不是以所谓家族多数意志乃至整体意志的名义可以剥夺的。

但是,在更大共同体的面前,当时的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观念了。人们往往认为皇帝个人的专制是不能允许的,但是以 “人民利益”和“多数意志”来实行的专制就是理所当然。我反家长权也反皇权,但我对家族可以讲自由,对“国家”却似乎不能讲自由,我不能为家族利益而嫁人,但却似乎应当为“人民利益”而嫁人,反对家长包办婚姻但却接受“组织上”包办婚姻是当时并不罕见的现象。换言之,在比家族更大的共同体面前人们往往忽视了马克思讲的民主革命的本质是实现“人的独立性”。当然,在那种历史条件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在进入近代化的同时也正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面对列强的压迫,中国人当时普遍有强国梦,大家都盼望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在内。个人的自由往往被认为是针对小共同体包括家族等的个人自由,忽视了针对国家,针对社会的个人自由,因此造成一种结局,在摆脱了家族束缚以后,个性却陷入一种更大的束缚之中。中国革命在反对封建家族对个人的束缚的斗争中应该说很彻底。而现在的改革则在解决大共同体束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从 政治 上、 经济 上各方面都有不少路要走。

农民问题,说复杂也很复杂,说简单也很简单:第一,农民的人数要减少,不可能中国老是一个具有八亿、九亿农民的国家。第二,农民的权利需要提高。农民的公民权,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农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农民作为有权利的公民,应该享有同等的义务等。如果在这方面,我们实现了平权,那么中国的农民问题基本上也就解决了。但如果不和这方面结合,就会发生扭曲,甚至好的主张和愿望如果不尊重农民的权利,也会产生许多问题。

例如现在有一个很好的提法: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就是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但是这个好提法如果不和尊重农民权利结合起来,很可能好心办坏事。现在一些地方说农民不想致富,于是提出 “官逼民富”的口号,提出“带着农民赚,领着农民干”等。结果出现运城的“假渗灌”、新疆“ 科技 大跃进”等荒唐事,侵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农民毁粮种烟等,给农民带来严重损失。正如规模经营、产业结构调整等都要以农民意愿为前提一样,不摆脱动辄被“官逼”的状况,怎么谈得上“民富”?我们首先要尊重农民的权利,不能把农民的自由剥夺后再强迫农民富裕起来,这是不可能的。中国农村面临的所有复杂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非农就业问题。我们考虑这个问题就感到难度大的很,城市里有严重的下岗问题,农民再往哪里走,这个问题如果农民真正权利平等的话,那么最尖锐的就不是农民的就业问题了,就会变成其他阶层的就业问题了。可以说,在如今的劳务市场上,农民的竞争力并不低,不要说蓝领劳务市场,就是所谓白领,所谓“ 企业 家市场”上,如果真正实行公平竞争,“乡下人”也未必会输给“城里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真正最值得担心的社会群体,恐怕未必是“农民”。西欧的农民如今是要求更多的保护问题,中国的农民则从来只是要求减少歧视的问题。因此所谓农民收入问题,本质上还是农民的公民权利问题,也就是如今在入世问题上人们议论很多的“国民待遇”问题。加入WTO,给外国农产品“国民待遇”,会冲击中国农业, 影响 农民收入,这就是所谓挑战。而在公民权问题上与国际接轨,在WTO的规则下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向他们打开城市的大门,逐步有序地走向全要素市场准入,取消身份壁垒,使农民的 发展 潜力再次得到解放,这就是所谓机遇。可见所谓入世的机遇与挑战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系之于农民权利问题。如果两种“国民待遇”都能解决,入世对农民、从而也对中国将是利大于弊。但如果给了外资“国民待遇”却不给我们自己的农民,那结果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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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秦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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