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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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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如何确保校园安全、避免或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学校和老师们的一着力点。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事故。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界定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界定;防范与处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目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及特点学生伤害事故从责任主体角度而言可分为:

一)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二)学校意外事故。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3.事故的处理涉及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界定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

依据已有法律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6.学生自杀、自伤的。以上方面是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三)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事故防范意识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当前争议较少的观点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这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在事故发生前要与社会各方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此外,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条出路。

五)建立健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机制学校须将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作为重点,建立健全预防工作,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才能防患于未然。

总之,面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现状,我们应站在更高视角,从法律角度探析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从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达到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最终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