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君>好好学习>毕业论文>

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探讨

毕业论文 阅读(1.45W)
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探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来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的动态报表。随着1992年国际准则委员会所更新的第7号《国际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正式公布,很多国家会计准则都规定以现金流量表代替财务状况变动表。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所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外编报现金流量表,这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新体系,企业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现金流量信息,同时满足投资者及债权人了解企业财务状况,以便于进行决策,防范和化解风险,稳定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金流量表的实施到为止已近两年的时间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起到了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现就有关的问题谈一下我个人的一点看法,以供大家。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将销售商品或购进货物收取或支付的货款、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反映,但是由于原会计核算体系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中货款和增值税是一并核算的,没有分开,这样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即为了编制现金流量表,在平时应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帐户中的货款、增值税增设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这种做法不符合习惯的核算。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字「1998」66号)一文中指出:为了简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程序,也可以对现金流量表项目作如下调整。具体为: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