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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损失处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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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损失处理的几点思考
随着主义市场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扩大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丰,除了采用优惠价格倾销产品外,大量运用贸易信用的发展,企业垫支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在活动资金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三角债”和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是企业最棘手的,坏账损失已呈上升趋势。对于坏账的处理题目,界和实际工作者发表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笔者也拟谈几点思考。

一、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1993年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应收账款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者破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律过三年仍强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便确以为“坏账损失”。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是以客观存在为条件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对坏账的确认还不能单纯以上述两条为标准,还要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并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推理坏账是否存在,以避免虚假现象产生,从而减少损失。笔者以为,坏作损失除按规定的一般原则确认外,还应对“坏胀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成因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依据客观因素按程序来认定。在认定坏账损失时留意以下几点:

1.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实。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续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续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2.对超过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向债务人追索的记录、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作证实。因灾难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账款,要有事发当地行政机关的证实或公证文书才能确以为坏账损失。

3.两人合伙经营超过三年的债务,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应以非主要职员为由而不承担偿债义务,经司法协调处证实确不能收回的账款,才能认定为“坏账”。

二、坏账预备金的计提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的有三种: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目前,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赃款余担分析法计提坏账预备金。应收账获余额分析法是依据坏账损失在应收回款余额中所占百分比的经验并结合当期实际情况来确定坏账损失的比率,其方法是用比率乘以应收账跃的余额计算坏账预备金的估计数。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它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是相联系的,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该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L.我们目前只限于采用一种方法计提坏账预备金不利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加进“关贸总协定”之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而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计提坏账预备金,与西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预备金存在一定差异。这两种方法在同一类企业中计算结果是不同的,是不利于我国与西方财会制度相衔接的。

2.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并不十分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由于应收账款余额既有本期的,也有上期的,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收账款的时间长与短,因而计算结果尚不够精确。而账龄分析法是按照应收账改的时间是非划分阶段计算坏账预备金的,既考虑到应收账款拖欠时间是非,同时也考虑到应收账款余额的结构,因此计提坏账预备金更为精确、公道。因此,我国对企业计提坏账预备金可答应采用账龄分析法,也可根据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

2、坏队预备全计提比率存在的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预备金,其计提的比率各有不同,如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提比率为1%;对外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其他行业按0.3%-0.5%计提坏账预备金。由于规定计提比率不同,使得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预备金的企业,采用双重差额计提,很多用度支出标准、所得税、收益分配比率在无行业差别的情况下,在不同行业采用备抵法坏账损失的企业其税赋不均,且失往公平竞争的基础。即使是同行业,由于计提比率不同,也会实质上的经营业绩相同的企业,而在计算上显示出业绩的.数值不同,难以得到较为公正的业绩评价,由此会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