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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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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
内容摘要:《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到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财务信息的影响,因而修订后的《公司法》使会计信息的获得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 财经问题 启示
  
  于2006年1月正式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06年公司法),是对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进行的比较全面的修订,修改范围广泛,涉及内容丰富。《公司法》的修订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财务信息的影响,因而公司法的修订使会计信息的获得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
  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的按照行业分别限定,转为统一降至3万元。另外,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原公司法规定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有利于公司在创立期的筹资活动。而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过高,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创业的欲望,也使公司在创立期的筹资较困难。
  (二)允许企业分期出资
  原公司法中要求的注册资本为实缴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而2006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首次认缴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以后两年内缴足即可。因此,在财务会计上要区分“认缴出资额”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另外,企业对于未缴纳的资本额要进行催缴,必然会引起费用的产生,这部分的会计处理给财务会计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三)出资的形式更加随意
  原《公司法》把出资形式明确限定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种财产形式。而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包含实物资产,还包括非货币资产、债权、股权,均可以作为出资形式,使出资形式概念的涵盖范围更加宽泛。另外还规定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既鼓励闲置资产的再投入,又激励了技术人员的投资热情。而这一点必然会引起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劳务、商誉、信用等资产的禁止性规定,又在实践中带来了新的问题。
  (四)对筹资管理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做出规定。”这在理论上为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提供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同股同权,从来没有发行过优先股。依据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发行优先股,利用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等优势来筹资。
  (五)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主体范围对债券筹资的影响
  2006年《公司法》关于发行主体的规定,修改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只要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办法规定条件,均可以发行债券。 这意味着现在只要符合2006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发行主体的扩大,有利于体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公司发行债券筹资带来一定的便利,使得筹资的方式更加多样化,选择性也得到增强。
  
  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问题
  
  投资限额的修改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影响。2006年《公司法》删除了原来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留给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的投资活动,使得公司投资自主决策的空间增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