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