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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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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