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划分,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大类。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其投资结构包括三方面当事人:
①委托人。是基金投资的设定人,即设定、组织各类基金的类型,发行各种基金的类型,发行收益凭证,把所筹资金交由委托入管理,同时对所筹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
②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或银行,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的管理以及其他的有关代理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委托人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将全部基金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不自行经营。
③受益人。收益凭证持有人,即一般投资者,以购买收益凭证的形式,参加基金投资,享有投资收益的分配。
契约型投资基金具体分为两类:
①单位型。单位型信托投资基金的设定是以某种特定货币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一个单独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该类机构设定往往根据一定的期限,每年分配一次收益,期限终止,信托契约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
②基金型。特点是,基金的筹集和投资活动没有一个单位一个单位独立的划分,而是综合为一个基金。这个基金有的有总金额限制,有的没有总金额限制。在期限设定上,有15年、20年等,由于期限可以再延长,所以实际上往往无期限设定。
(2)公司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