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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会章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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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企业联合会章程汇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市企业联合会 **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市内各种所有制、从事各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雇主)以及企业家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市企业、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企业(雇主)组织代表,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开展以维权、自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市城区。

邮编:448000 电话:07**4-**333585(筹备办公室临时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自律、协调和担任企业的组织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作为雇主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协调劳动关系。

(二)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依照法定程序为与企业相关的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和鼓励会员诚信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交流、法律援助等服务,组织开展有关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按照自立、自治、自养和独立自主的办会方针,加强本会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开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市内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以上;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以上;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00元以上;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以上。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3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除名及奖惩;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执行理事)、秘书长;

(六)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顾问和名誉职务及人员聘任;

(七)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及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也可以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执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在闭会期间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执行理事一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理事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执行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爱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执行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单位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