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有哪些步骤?如何才可以审批?下面是最详细说明资料,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一、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延长经营期限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七)企业合并
(八)企业分立
(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十)股东股权质押
(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
(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申报减少经营范围的免予提交);
4.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7.《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4
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9.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11.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1)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已设立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
(2)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企业盖章;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3)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12.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9.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显示为缴足的免予提交);
*10.《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初步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最新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复印件1份);
(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9)企业有否发生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第二步申报材料:
(说明:初步申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有关事项的公告,并自公告四十五天后提交第二步申报材料;公告格式可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1)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登载企业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1份);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1份);
(3)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企业投资者关于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5)《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6)《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需填写涉及变更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及本实施办法。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投资者关于延长经营期限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4.企业投资者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⑴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者本人签字)。
⑵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具体为(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