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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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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呢?是如何来规定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2、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其中: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3、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例如:某公司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二级土地642平方米、三级土地584平方米,根据北京市计税标准,应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42×24+584×18=25920(元)

如果属于高层建筑并多家共用一宗土地,每一产权者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按拥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计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某纳税人使用建筑面积/该宗地总建筑面积

以你公司为例,假定你公司拥有的楼房占用的土地属于三级18元/平方米,你公司应缴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额=(6000×18)×644/1288×16=108000×0.0312=3369.6(元)

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如果一宗地涉及两个等级范围,则从高征收;道路两侧涉及两个级次的宗地,则从高征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分录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500元(1250×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7500

贷:银行存款 75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3750元(125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3750

贷:银行存款 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