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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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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昆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昆明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