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君>社会工作>工作总结>

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阅读(3.03W)

一年来,**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努力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检察和预防工作的新思路,在有效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

我院坚持把青少年维权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努力实现四个“到位”:

1、组织领导到位。我院由分管副检察长担任组长,确立由刑检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青年干警都是青少年维权活动的志愿者。

2、专门机构到位。我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统一具体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对每一名涉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使其能在教训中吸取经验,在教训中学习法律知识。

3、规章制度到位。为了使青少年维权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我院不断学习兄弟单位和总结本院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大胆探索,勇于改革,形成一整套较为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制度与措施。如制订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维权工作细则》、《暂缓不起诉实施办法(暂行)》、《关于监督在押未成年人活动规则》等。

4、建立立体普法网络。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为扩大受教育面,我们坚持“五送法”活动,以点为主,点线结合,形成普法网络。

(1)送法到学校,我院已先后与市高级中学、震泽中学、屯村中学、同里中学、松陵三中、菀坪中学、市实验小学等八所学校结成法制共建单位,定期编发《青少年维权苑》,发给法制教育共建单位。

(2)送法上街。为增强法制教育社会覆盖面,今年,已先后派干警上街设摊宣传4次。

(3)送法至社区。社区是法制教育薄弱的地方,今年我们先后派干警到南麻、梅堰等社区召开法制座谈会,把法律知识送到家。

(4)送法到监所。在押人员是教育防范的重点人群,我们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对市看守所的青少年犯进行教育,加大防范力度。

(5)送法到媒体。我们将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送到电台、报纸等媒体,及时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一年来,共被采用200余篇。

二、履行检察职能,开展司法保护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们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办案、严查细审”原则。

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本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陈发宝于xx年6月18日晚盗窃摩托车的案件时,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8月15日,而在本院的提审过程中,其供述的出生日期为xx年7月,而在案卷中却没有犯罪嫌疑人王冬冬的户籍证明,同时,细心的承办人发现有一份王正贵(为王冬冬哥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上注明的王正贵的出生年月也为xx年8月15日,而其兄弟两人不是双包胎,因而不可能同时在xx年8月15日出生的,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户籍证明。经复核,承办人的推断得到证实,王冬冬的出生日期为xx年11月7日,即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本院遂对王冬冬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故而在避免错案的同时又有利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今年,我院共对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我们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在内部制定了统一标准:如

1、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符合缓刑条件的`。

2、不满16岁,强索财物。

3、盗窃近亲属财物,案发后已归还或被害人不要求处理的。

4、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从犯、胁从犯。

5、受他人教唆犯罪的。

6、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7、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本院在受理犯罪嫌疑人朱刚涉嫌销售赃物犯罪的案件后,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刚虽然三次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还将赃物销售给他人,但鉴于朱刚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等法定情节,因而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对挽救、教育未成年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青少年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举保护原则。

作为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办案中,我们也不能一味追求保护犯罪的青少年而忽视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应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青少年的保护。针对上述的7种可不捕不诉的情况,我们又针对具有下列情形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逮捕、起诉的决定:

1、重大案件的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在逃的;

2、多次犯罪或流窜作案的;

3、累犯或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的;

4、涉嫌数罪的;

5、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前供后翻、时供时翻的;

6、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7、社会影响恶劣的。20xx年3月12日,本院受理了一起在本地影响较大的犯罪嫌疑人苏明、周明杰、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