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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么时候取消农业户口

户籍政策 阅读(7.81K)

江西省取消农业户口政策后,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江西什么时候取消农业户口”的详细解答,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江西什么时候取消农业户口

日前,江西下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江西将有序开放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开放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开放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中专以上学历已就业可在南昌申请常住登记户口

意见指出,要有序开放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南昌,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常住登记户口;未登记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照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南昌之外设区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申请常住户口

其他设区市,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务工类,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尊重自愿原则,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要求,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新生儿户籍登记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挂钩

意见指出,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要提供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行设立限制新生儿落户的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公民义务。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意见还指出,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反战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城镇居民一样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意见还指出,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