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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超生上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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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超生上户口新政策

湖北省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上户口,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节育手术等挂钩。对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派出所受理户口登记时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厅介绍,该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就读者关心的细节问题,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报记者的提问。

问:新生儿上户口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答: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上户口。3周岁以内的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超过3周岁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补登户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儿,凭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户口,不必再提供“异地未落户证明”。

问:非婚生婴儿怎么上户口?

答:非婚生婴儿原则上随母亲落户。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父亲的姓名,但申请随父亲落户的,须由婴儿父、母提供书面申请(捺指纹)、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婴儿父母双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现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父母户口登记为学生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等情形的,婴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请上户口。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超生婴儿上户口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十二条》规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户口申请时,若发现涉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十二条》中并不涉及社会抚养费等生育政策变化,但准生证、独生子女证等规定,均不得与新生儿上户口挂钩。

问:没有准生证,是不是拿不到《出生医学证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准生证等不得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

问: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怎么上户口?

答: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补办。按《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此前出生的不予补发。

父母应在婴儿出生后3个月内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的,需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问:如果个别地方不执行新规定怎么办?答:《十二条》规定,对于不落实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公安派出所不执行新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降为五级(末级)派出所,全省通报,相关人员待岗学习或调离,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厅作书面检查。同时,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非婚生子女户口怎么办,湖北超生上户口新政策非婚生子女户口怎么办:

核心内容: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但是由于非婚生子女违反了计划生育,对于非婚生子女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为非婚生子女上户口,要有医学出生证明。法律师达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流程

1、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2、计划生育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核心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下面就由法律师达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非婚生子女是其生父与生母共同的子女,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应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共同承担,而不是仅由生父或生母一方承担,而且,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是其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理解和运用上述条款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种关系是始终存在的,它不能依法律程序解除。因此,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因是否与其共同生活而免除,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

2、生父生母应当承担其非婚生子女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而不是一部分,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接受同样的教育。

生父生母各自承担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做出判决。而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权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可以判决强制生父或生母给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期间,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开始,至非婚生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为止。

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应无条件的承担全部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已经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则承担的是有条件的抚养教育义务。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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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身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需要有进行身份公证,此外,在需要生育证的地区,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罚款)、落实计划生育措施;之后才可以凭计生部门开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口。

■ 保护非婚生子女有哪些途径

1、禁止并打击一切危害、歧视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行为。

在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前,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因此,缺乏甚至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国家应以法律强制力,社会应以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使非婚生子女真正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溺婴等危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