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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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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详细请看下文。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拓展阅读: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

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

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