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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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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签署借贷本合同是为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那么在借贷合同中,我们需要关注合同中的哪些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呢?。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合同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         元。
  1.2借款用途: 。
  1.3 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卡号: )。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含借款人换领或变更后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
  1.4 用款方式:采用第 种方式用款。(1、一般方式 ;2、自助可循环方式。)
  1.4.1一般方式借款一次性发放,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2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借贷双方约定如下:
  (1)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1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在归还该笔借款本金的50%后,归还部分的额度方可再次循环使用。
  (2)自助借款方式指借款人以本合同1.3约定的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营业柜台、自助银行(含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借款渠道,经密码验证,依据提示实施操作,完成借款和还款。
  (3)除贷款人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途径另行公告通知外,自助银行渠道对借款人自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后开通。本合同生效后,自助借款渠道的变动以贷款人的公告或通知为准;贷款人增加其他自助借款渠道的,除需要借款人另作申请的外,将对借款人自动开通。
  (4)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每笔借款的 %划入借款人的银行卡主账户, %划入银行卡专用子账户。双方约定,银行卡专用子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在特定商户使用,不能提取现金。
  1.5 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_ %确定。
  2.2 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第 种利率类别(1、固定利率;2、浮动利率)。1年期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指每笔借款执行按本合同2.1约定确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浮动利率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 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2.1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且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还款
  3.1 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本息:
  (1)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 (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将应付利息存入1.3约定的银行卡。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2 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第 种方式(1、等额本息;2、等本递减;3、 )分期还款。借款发放后,每 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还款日为第 种。(1、每期末月的公历20日;2、每期末月的借款对应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查询。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4.1 贷款人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 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冻结、调减、终止本合同项下可循环借款额度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4.3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贷款人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指定。
  4.4 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保证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贷款人指定。
  4.6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 借款人或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4.8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借款,冻结或终止本合同项下可循环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五条 借款担保
  5.1 担保方式
  5.1.1 一般方式借款采用 方式(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提供普通担保。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本合同1.1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的 倍。
  5.1.2 采用抵质押担保的,担保物为 ,详见编号: 的《 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5.4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2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贷款人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 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贷款人签订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贷款人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了解相关情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贷款人。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贷款人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贷款人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冻结、调减、终止可循环借款额度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5)经贷款人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贷款人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信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冻结、调减、终止可循环借款额度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5.6 关于抵质押担保(含普通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 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 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6.4 需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贷款人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
  5.6.5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6.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 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贷款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贷款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贷款人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6.2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冻结、调减、终止借款人的可循环借款额度;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 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事项
  8.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保证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物权。
  8.3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发生、履行情况。每笔借款对应的凭证或电子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再送达担保人。
  8.4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其中贷款人 份,借款人 ___份,担保人各 份,(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款人和全体保证人共持壹份合同,指定借款人保管),
  份,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声明
  10.1 借款人声明:本人已在贷款人提示下知悉本合同1.4.2所述自助借款渠道的开通情况、使用区域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以及特定商户范围、专用子账户使用注意事项;本人已清楚知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及本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性,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的不利后果。
  10.2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提请本人/本单位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单位担保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提供担保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
  10.3 担保人声明: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贷款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贷款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全体成员在下表中签名确认。小组成员声明:同意本合同原件由借款人保管。
                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成员                   为组长)
当事人小组成员签名身份证号码备注
借款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