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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法 阅读(1.14W)

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

第四条 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临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 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新用户采用用电申请书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具体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督、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4、监督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指导、协助各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议;

3、督促、检查基层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4、对供电企业上报的特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组织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各基层供电企业电力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供电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人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并对供用电合同自商约起至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2、在合同签订前应对用电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必要时,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将有关材料提请法律、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协助审查;

4、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5、受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代表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6、建立供用电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按季、年向上级电力营销部门、同级法律事务部门报送例行报表。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供电分公司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二章 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营销部是公司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领导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 审批和签订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 设立专人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证资料柜等办公设备专用;

(三) 将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四) 协调本单位内部与供用电合同相关的部门,保证供用电合同签订顺畅;

(五) 监督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 营销部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 组织制订《阜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二)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 对分公司起草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核、审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四) 对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 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六) 按期向省公司上报本地区合同签约情况。

第八条 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 按公司签约率要求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客户的合同签订;

(二) 对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据用电现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供用电合同;

(三) 对所起草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四) 按各部门审批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五) 审批完成后,联系客户与本单位授权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六) 将签订完成的合同和相关附件归档管理;

(七) 了解和掌握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营销部汇报;

(八) 及时对到期和变更合同进行续签、重签;

(九) 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供用电合同签订完成情况统计表、新装用户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营销辅助决策分析报表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的会签

第八条 会签范围

(一) 低压非居民客户的会签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加会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

(二) 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各供电分公司组织内部会签。参加会签人员为营业主任、营销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经理。

(三) 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一般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部会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发展策划部、生产部、计量中心、营销部进行会签。

(四) 双电源供电、专线供电、有特殊要求电力用户、重要用户、高危用户、用电容量在630千伏安及以上电力用户除分公司内部会签外,还须由办公室、发展策划部、生产部、电网调度中心、计量中心、营销部、营销副总经理进行会签。

(五) 下列用户的供用电合同须上报省公司审定

(1) 供电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2) 跨地区供电的66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3) 用电总容量为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冲击性负荷、非正弦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荷的电力用户;

需要省公司审定的供用电合同由各单位草拟、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营销部审核,由营销部负责报省公司审定。

第九条 会签要求

(一)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批。

(二) 在审批过程中,各部门意见要表示明确,审批不通过者,须在会签意见栏注明原因。

(三) 每个会签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如遇部门负责人外出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会签,在分公司合同管理员汇报合同内容后,由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汇签,以免影响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进度。

(四) 所有会签必须在供用电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完成。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签订供用电合同前须对签约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无效合同和合同风险的发生。

资质审查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直接采用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发的各类用户供用电合同范本。对于特殊用户,也可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省公司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具体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新装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必须在送电前完成。新装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新装10千伏及以上供用电合同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

第十三条 新装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一般审查如下材料:

(一) 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二) 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协议;

(三) 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

(四) 用户受电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五)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

(六) 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七) 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正本、副本、合同附件等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包括登记书、原簿、变更申请等)也作为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低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特殊用户除外。

第五章 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供用合同生效后要依法履行合同,不得无故中止履行。

认真监督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对方履约能力、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并积极取证,及时行使抗辩权或采取保全措施。

用电检查人员负责对所辖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二) 由于供电能力的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调整,使订立供用电合同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三)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答复。在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符合供用电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的,双方应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与客户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时,必须与客户结清全部电费和其他债务,同时中止对该客户的供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档案应设专用档案柜,其存放应有可靠的措施,保证合同档案的安全,不得缺失。

各类供用电合同文本应有统一的档案编号,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审查意见、变更协议、谈判记录等统一进行归档。

供用电合同档案包括供用电合同文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证明供用电合同关系和供用电状况的记录。

供用电合同附件(包括:变更协议、续签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并网协议、供电设施代维护协议、产权分界协议、电费担保合同、履约凭证和记录、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等)与供用电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应签、已签台帐,准确掌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应按供用电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分类保管,并做好供用电合同变更记录、违约记录、送达记录、重要用户监管记录以及特殊要求用户台帐。

第二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章 供用电合同的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来划分责任归属。

第二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有关情况及书面材料报营销部和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包括:纠纷情况说明、供用电合同文本、附件、供用电合同变更协议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供用电合同纠纷实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制订供用电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检查与考核制度,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应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管理特别是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于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出现的失误,给供电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新供电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千伏______线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

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

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用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