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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利益,积极但要适度

合同法 阅读(3.18W)

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预劳动力市场,重点在雇主的短期行为和合同的履行。政府的行政干预,应该只局限于解决雇主的短期行为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干预如果违背了市场规律,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保护劳动者利益,积极但要适度

近几年来,劳工利益的保护问题在国内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关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立法的讨论也正在展开。

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是必要的,但不能是随意的。政府干预应该有针对性,解决好市场制度本质的和根本的问题。

政府的过度干预会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因为这个道理相对不那么直观,所以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政府才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政府干预越多,劳动者的利益就越能得到实现。这样他们就会忽视了市场在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上的主要作用。

很多国家的劳动力市场都存在“二元结构”。所谓“二元结构”,指的是一个国家中有一定比例的劳动力不能进入主流的劳动力市场,只能在非主流的劳动力市场就业。而最低工资法和其他各种劳动力市场的立法,保护的都是主流的劳动力市场。主流劳动力市场在过强的保护下产生的过剩的劳动力,有一部分会被推向非主流的劳动力市场,使非主流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增加,导致这个市场上本来就偏低的均衡工资进一步下降,对劳动者的福利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工人的工资高于市场均衡水平,就业需求就会减少,从而造成失业的增加。这个结论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适用的。这是一个最起码、最基础的经济学原理。

在一个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是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这就是市场关系所决定的`谈判关系。

世界各国一百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所证明,凡是有过多的立法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国家,尽管立法者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福利,但最后都事与愿违,出现了长期持续失业和劳动者福利下降的情况,国民经济也长期处于不景气的状态。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劳动力市场立法需要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不能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去干扰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

不应该忽略的是,中国25年来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是和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分不开的。在中国经济的要素市场中,劳动力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远远超过资本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的程度,即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程度相对低得多。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经济发展,从而也符合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我们如果通过各种立法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作,将会给经济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也一定会有损于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第二,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劳动力市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甄别劳动力市场在哪些情况下是失灵的和无效的。这方面市场机制失灵有两大类情况:雇主的短期行为可能会过度和不恰当地使用劳动者。合同执行中存在的可信度问题。

对于雇主的短期行为,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来解决。首先,要运用行政干预事先防范。其次,在出现这样的问题之后,必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的执行,政府应该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合同没有履行,告到法院,法院再进行处理。

总之,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干预劳动力市场,应该是有限的,重点在雇主的短期行为和合同的履行这两大类问题上。其中,政府的行政干预,只应该局限于解决雇主的短期行为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