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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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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附:拓展阅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发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1.5 甲方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6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入贷款、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直至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7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条所列情况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本合同11.5约定的逾期借款处理:

11.8.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份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份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