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 (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2013年第 次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第 届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2条 “上市公司应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 董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聘任依据
甲方根据2007年第 次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聘任乙方为甲方第 届董事,乙方同意并接受受聘为甲方第 届董事。
第二条 聘任条件
乙方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聘任承诺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遵守《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 董事职责
乙方担任董事期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职责:
(一)忠诚于公司和股东利益,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严格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二)勤勉尽责,以作为董事理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积极努力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尽力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第五条 职责保证
乙方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董事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
2、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
3、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4、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董事的义务:
1、必须忠实于公司。
2、必须维护公司资产。
3、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审议授权议案时,乙方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
第七条 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