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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签约后违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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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生签约后违约的规定

关于毕业生签约后违约的规定

关于违约的规定:

1.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外地生源只能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

2.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应先取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各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4.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教委审批。

5、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