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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 8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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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整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 8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

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

按随父随母落户自愿政策登记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收养人员可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据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还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因婚嫁被销户人员可恢复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此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与外国人在国内非婚生育 可申办户口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强调,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其他无户口人员

问答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深入开展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等工作,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为1000余万无户口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

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问:《意见》提出解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请问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答: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问: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如何切实保障这些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