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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整理:支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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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整理:支票篇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支票与汇票、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2)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规定区域内,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指定的地点相互交换。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但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简言之,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个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此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

支票的出票行为取得法律上效力,必须依法进行,除须按法定格式签发票据外,还须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从其账户支付票款。由于出票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或使用支付密码,为了保障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一致的签章或使用相应的支付密码,否则,该支票即为无效。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