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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如何防范求职陷阱

求职陷阱 阅读(2W)

求职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陷阱,大学生求职如何防范求职陷阱呢?下面小编来给大家介绍支招,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学生求职如何防范求职陷阱

大学生求职如何防范求职陷阱:

当心“三无”黑职介

市劳动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发现,目前很多“黑职介”对求职者收取所谓“上岗费”,金额在300元至4000元不等,远远超出了物价部门所规定的中介费限额,而市物价部门关于中介费的规定中,根本没有“上岗费”一说。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徘徊在这些“黑职介”周围的打工者,通过职介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介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尤其要注意经营证照的营业范围中包不包含职业中介业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看单位是不是给办理相关证件、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提高警惕,增强辨别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心“搜刮式试用期”

有一家饭店,一次招聘了80名服务员、洗碗工和收银员,招聘时规定薄薪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然而不到3个月,大部分人员就都被解雇了。随后,该饭店故技重演,再次使用“廉价劳动力”,试用期变成了企业对用工人员的“搜刮期”。

而这些企业解雇人的理由大多来自其单方面的苛刻条件,如规定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等等,至于劳动保险、医疗保险更无从谈起。

 当心口头协议兑现难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的投诉中,对“口头协议”的投诉占大多数,它让求职者有苦难言。在最初求职时,有些求职者认为,反正试用期不过两三个月,口头协议就行了。但那些存心欺骗求职者的老板则利用这两三个月的试用期来让求职者“廉价劳动”,随后便以试用期表现不好等借口把求职者炒掉。至于这段时间的工资,由于仅仅是口头协议,很容易出现纠纷,给多少工资似乎全靠老板的“施舍”。为此,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能有法可依。

大胆投诉不必有顾虑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近年来,在受理的举报投诉中,60%的人不敢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被骗,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拨打12333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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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招聘陷阱

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

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

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

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

在研究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研究生。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研究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研究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研究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

研究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研究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学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一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学生就业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一定一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