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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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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消除城市排外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持证人的权利包括参加社保、缴公积金、计生服务等,享受的便利包括随迁子女享受中高考资格、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驾照、办生育证、补身份证、婚姻登记等。(12月4日 中新社)

我有很多初高中同学在沿海一些城市打工,因为买不起房子,便也落不了户,一直如候鸟一般生活着,往返于沿海城市与老家。其中一些同学,他们的孩子也已到了上学的年纪,这些人常与我交流,称自己很犹豫、很彷徨,不知道该怎么选择:一方面,看着政策三年一变,很希望让孩子留在自己的身边上学;另一方面,又害怕万一政策没跟上,或是自己的情况达不到办居住证的要求,孩子无法异地高考,那可能害了孩子一生。

这样的人,显然不是个案,还是极大的一个群体,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流动人口。在这样的境况下,全国性的居住证制度的推出,的确给这群人带来了希望。而如今的征求意见稿,更是明确了持证人的权利,其权利包括参加社保、缴公积金、计生服务等;享受的便利包括随迁子女享中高考资格、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驾照、办生育证、补身份证、婚姻登记等。这无疑是利好消息,给流动人口点燃了星星之火。

希望是有了,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人,才能办理居住证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越小的城市,越容易办理;越大的城市,越难办理。其中在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稳定的工作;稳定的住所;参加社保的年限”等成为关键词。再审视已经推出居住证的北京上海,其要求之严格,的确难以给人信心。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从缴纳个税的情况来看,个人年薪税前应达12万元以上才能办理居住证;上海的`积分制也有较高的要求。这样来看,居住证的办理,的确有点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意味。

仍然给人希望的是,如今这居住证管理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希望最终的决策,能顺应民意、吸纳民意,降低居住证的办理门槛,尤其是在大城市与特大城市。毕竟,越大的城市,流动人口越多。对于居住证制度而言,没有最完美的制度设置,因为这背后存在着极大的利益博弈,流动人口的意见未必会胜出;但有最完美的民意,即居住证制度在推出、改进、运行、规范的过程中,能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需求,寻求最大的公约数。

但不管怎样,明确居住证制度及附加其上的权利与便利,可以让每个公民进行参照,让生活也变得更加明确,与此同时,明确居住证制度几年一修等也可提上议程。毕竟,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居住证制度的调整,就是对他们生活的一种改变。明确持证人的权利,就是让他们寻找到一种明确的生活方式,寻找一种确定的生活,让他们的生活不再彷徨。

如备受关注的异地高考,到底行不行?怎样才行?怎样又不行?如果这给个明确话了,流动人口子女在哪上学的问题便也确定了。异地高考如此,其他的各项公共决策亦然。自然,对居住证制度而言,其本身也应多些权利少些便利,因为便利同样是不确定的,不利于流动公民做出确定的选择。“让公民生活少些彷徨”,这应成为居住证修改的原则与动力。

拓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立居住证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第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二条第一款)。

同时,结合各地实际,为了确保居住证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三是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提供便利。(第七条)

(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认真总结东、中、西部各地居住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反复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第十三条)

三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第十四条)

四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及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五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为常住户口的通道。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类城市制定落户条件的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