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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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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在青岛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有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一些是关于青岛工伤认定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览!

青岛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情形:

1、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身患职业病;

4、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予认定工伤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

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

5、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

6、职业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

7、申请人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近亲属);

8、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会组织);

9、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

10、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11、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4、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5、《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确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

1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流程: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受理机构】:青岛社保局及分局

【办结时限】: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30日内,其它1年内

【咨询电话】:0532-12333/85775672

【补充说明】:

1、自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或对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