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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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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

住房公积金支取

篇一:公积金支取(购买建造大修)

购买建造大修

一、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准备的基本材料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所购住房属配偶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购房(指在南宁市含六县以外城市购房)还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根据不同的购、建房形式,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

1.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南宁市区外的,提供辖区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登记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3、南宁房产部门或区直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时间起一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

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且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购房发票及备案证明记载房价。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

2.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契税发票记载房价。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

1.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即购买还建房的,提供:

(1)政府或当地政府房改部门的危旧房改造批文原件或拆迁安置文件原件;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及

复印件;

(4)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补缴房款首付,无贷款的不超过拆迁协议载明并实际补缴的房款。

2.属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购买非还建住房或安置房的,提供:

(1)政府或当地政府房改部门的危旧房改造批文原件或拆迁安置文件;

(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4)区直房改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取得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收据、发票或备案证明记载金额。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属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土地、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属新建的,需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批复;属旧房翻建的,提供产权证、乡镇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翻建核准证明。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取得时间起2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应在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2年内;或翻建核准证明2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建房首付,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建房款。

(七)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期限为一年);

3.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4.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篇二: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职工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到中心办理审核时应提供的要件

1、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

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

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

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

①原房屋所有权证;

②建设管理部门改扩建批准文件;

③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2、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⑤提取职工储蓄账户存折(卡)。

3、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的《成都市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

13)一式两份。

二、提取时间规定

职工应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提取。

三、申请提取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

四、提取人范围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五、提取次数

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六、办理流程

①职工到单位或中心领取(或从网站下载)《成都市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两份

②职工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两份,单位初审后,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

③单位或职工持提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

13)一式两份,提交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

④中心审核通过后,职工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托管职工持以上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表9)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审核。

七、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及时办理;遇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告知

提示:

①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消费行为,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篇三: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