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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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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越来越炎热了,对于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一个慰藉!以下是《江苏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欢迎阅览!

江苏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读: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江苏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每年6月至9月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政策说得还是不够清楚?那么我们来举例说明

❶张先生在办公室工作,工作场所有空调,单位是否需要支付高温津贴?

解答:张先生是在办公室工作,工作场所有空调,温度可以降到33℃以下,依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

❷李先生平时在室外工作,单位只提供绿豆汤等冷饮,不支付高温津贴。单位能以发放饮料等防暑降温物品来代替高温津贴吗?

解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不能以提供绿豆汤等冷饮代替高温津贴。

❸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

❹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李先生该如何维权?

解答: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拨打12333的劳动监察专席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