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君>办事指南>社保政策>

如东2016年度部分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政策 阅读(4.92K)

导读:今天,如东县人社局下发通知,对2016年度全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适当调整:

如东2016年度部分社保缴费基数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为67200元。

因如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江苏省平均工资水平,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上限标准由原15446元上调至16800元,下限标准仍执行原标准2550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低、中两个标准仍执行原标准2650元和3089元,高标准由原5149元上调至5600元。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仍执行原标准每月250元。

原在国有、县属集体企业及原五大镇办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应保未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局养老保险科审核、认定后,可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仍执行原每年8568元标准。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规定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和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断保要求续补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可按实际缴费时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逆向补缴断保期间的保险费。

相关阅读

如东申报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要求,从27日起至2月25日间,开展2016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凡在如东境内办理过社保登记手续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社保管理中心申报。

据悉,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参保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作为申报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保基数申报上下限按如东人社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如东县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东人社发【2015】57号)规定执行。

申报前各参保单位需填写《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和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单位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电子格式。电子表格请登录(用户名:04011,密码:04011)下载《导盘格式》,填录完整后按单位名称保存,并通过“ftp”上传(用户名:04011,密码:04011)。

参保单位报送的《如东县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和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中的职工缴费工资项,须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工资一旦调整,要及时上报并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若不调整,导致职工利益日后受损,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参保单位要按时足额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若逾期不报,县社保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11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负责办理申报手续的县社保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453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