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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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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人”过渡办法

其中:

1.老办法待遇计算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①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根据全市统一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Cn-1、…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②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一致,为1.4%。

③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