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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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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摘要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