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和浩特发布了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通知,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呼和浩特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的通知
根据呼和浩特铁路局呼铁劳卫函〔2016〕230号通知要求,2016年起我局在职职工将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人社发〔2010〕3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内医保字〔201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休假津贴待遇。现将其具体报销流程通知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支付
(一)符合报销政策的职工于每月10日至15日的工作日集中报送到劳人科,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再由专管员统一报社保处医保科,集中办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审核和报销,费用报销后统一划入单位账户。
(二)报销生育医疗费及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女职工)
1.婴儿出生证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2.参保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诊断证明(含难产证明)原件(盖医院章);
4.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及院前门诊检查发票;
5.费用明细清单(盖医院章);
6.医院病历复印件(盖医院章)
7.生育证明(办公室开具)。
(男职工生育津贴报销)
1.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复印件;
4.生育证明(办公室开具)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生育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拓展阅读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1、《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2、《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IC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
6、失业女职工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证》;
7、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配偶居住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8、由市工资发放中心发放工资的女职工出具市工资发放中心停发工资证明;
9、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须出具申领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30号劳动大厦
电话:4815000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30号劳动大厦
电话:4815000
土默特左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土默特左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电话:222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