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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整改通知三篇

通知 阅读(2.95K)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通知,通知有时是告知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的平行文种。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整改通知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整改通知三篇

整改通知 篇1

尊敬的用户:

我公司安检人员于 年 月 日来你处对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一、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 )

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 ( )

三、管道被私自改动、更换、迁移; ( )

四、燃气器具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规范; ( )

五、燃气器具安装在密闭不通风的环境; ( )

六、在燃气地下管网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七、管道有重物搭挂、破损; ( )

八、其他: 现开具《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请予签字确认。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整改:

一、公司上门整改 ( ) 请与我们的现场安检人员确定一个双方都方便的时间以便我们上门整改,并收取相应的材料、人工费用。

二、自行整改 ( ) 请您务必于 年 月 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届时我公司将组织复查,复查仍然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将暂停对您供气。

您的支持与配合是对我们莫大的帮助!谢谢!!

如果您拒绝签字或不同意加以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用户签字: 安检员签字:

用户电话: 安检员电话:

公司抢险电话: 公司业务电话:

整改通知 篇2

后厨部、客房部、餐饮部、库房部门负责人请注意:

宾馆安全检查小组与年月日下午对你们工作环境区域卫生,设施设备,男女职工宿舍卫生进行了安全排查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主要问题如下:

后厨部:

凉菜间:1.工作桌很脏,粘手,有水果渍残留,垃圾未倒。

2.里间水龙头忘记关闭。

热菜间:1.通风差,异味较重。2.烹饪用品摆放不合理,杂乱无章。3.洗肉池不干净。

面点房:1.发现部分炒菜汤勺掉落至设备后,而未有人及时拿走。

保鲜间:1.熟食品未及时封盖,易被苍蝇污染。2.下水明渠垃圾异物较多,伴腐臭味。

餐饮部:

1.所在男生职工宿舍异味重。物品摆放杂乱。2.窗外乱扔烟头现象严重。3.更衣室衣物摆放较乱。

库房:

1.后院冷库周边发现留有烟头。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希望所在部门负责人认真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隐患,保持区域内卫生良好。

具体要求如下:

1.要求后厨必须重视设备的安全操作,面点房汤勺遗留问题必须做出清理。

2.要求保洁部门对后院卫生进行认真清理,不容许再发现地上有烟头问题存在。

3.要求后厨和餐饮部门对职工宿舍窗外残存烟头进行清理。并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禁止往窗外乱扔烟头。下次如再发现,则严肃处理。

安全防患人人有责。

宾馆安全检查小组

20xx年10月27日

整改通知 篇3

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为协助贵司消除或降低汛期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我司特委派风险管理工程师于06 月 20日对贵司进行了风险查勘。

根据本次查勘,贵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现提出以下防灾防损整改建议,请您在限定日期内进行改善,并及时将改善情况通知我司。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若改善期限届满后,上述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尚未消除,我司将会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由于被保险人在此次查勘之前并未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我司,故在被保险人完成此次整改之前,我司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分公司

07月04 日

年 月 日

若您对我们的建议存在疑问,请咨询我司的风险管理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相关条款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