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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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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考中心公布了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动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政策两大变动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年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政策两大变动

国家医考中心公布了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动呢?

变化一:不予注册的情形由四条增加为八条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4)、(5)、(6)、(7)均为新增加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变化二:医师可以多点执业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