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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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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村公共设施;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管理、村务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议事内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