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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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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毕业推荐原则以及积极鼓励学生自主择业的原则和大力倡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一把手”工程,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就业工作要求、适应就业形势需要和学院发展实际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快就业工作的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部)党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系(部)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党书记任组长、系(部)主任任副组长,主任辅导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规范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2、做好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讲座和开展毕业生就业咨询等工作。

3、印制毕业生专业介绍、毕业生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4、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做好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5、制定校园招聘活动程序,组织、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校内供需洽谈会,指导各系(部)组织专场招聘活动。

6、组织、指导各系(部)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开展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

7、收集、整理毕业生签约情况和就业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汇报反馈。

8、协助相关部门对“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10、制定系(部)级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评估检查、评优、表彰等工作。

11、对各系(部)从事就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班级就业指导工作。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