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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制度 阅读(3.17W)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1

建立食品安全职业检查员队伍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组织保障,更是破解食品安全监管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规范化不足的有效手段。近期,南京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启动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着重突出“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职责定位。职责定位是目标,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飞行检查(含“双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行动督查、跟踪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督察等监督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二是明确资格条件。准入条件是基础,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应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且具有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经食品监管相关培训合格,熟练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是明确选派管理。选派管理是核心,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实行人员库管理,由南京市局相关部门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回避制度,每组选派检查员不少于2名,使用统一印制的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是明确培训考评。培训考评是激励,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40学时,市局在每年对检查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按时对检查员的工作情况、培训和廉政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将其作为检查员选派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以实现对检查员的动态管理。

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和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和国务院、国家总局关于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的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职业化(骨干)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推进食品监管队伍职业化、权威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市创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员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从事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检查员队伍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飞行检查(含“双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专项行动督查、跟踪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督查等监督检查。

第五条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送检。

第六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检查员应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具备执法资格,持有执法证,熟悉和掌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四)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学历或经食品监管相关培训合格并具备一定的食品监管经验,熟悉食品安全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检查任务,能够按要求参加规定数量的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的,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库。

  第四章选派和管理

第八条按照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检查员库中选派检查员。

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检查员应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一)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经对该事项申请人开展与本次现场检查内容有关咨询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选派检查员不少于2名。现场检查时使用统一印制的现场检查记录表。

第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选派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检查员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应按要求参加现场检查。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由所在单位向选派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培训和考评

第十三条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应达到40学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同时检查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第十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查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对检查员的检查工作、培训和廉政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检查员选派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三类:

优秀: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熟悉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准确把握和正确分析处理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能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现场检查的项目能独立提出现场检查结论;有比较丰富的现场检查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称职: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参加现场检查工作;比较熟悉食品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能把握和正确处理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现场检查的项目能独立提出现场检查结论;

不称职:不认真执行现场检查方案;泄露现场检查工作中所涉及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被检查企业和有关部门投诉经查属实的;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三次选派不参加现场检查的。

第十五条考评为不称职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检查员资格:

(一)违反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

(二)在现场检查中,显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检查条款,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检查员的。

第十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检查员的日常管理档案。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检查组在开始检查前将廉政卡交给被检查单位,在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后邮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由2至3人的督察组对现场检查组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或回访,了解检查工作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检查员的行为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补助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认真执行现场检查方案;

(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文明礼貌;

(三)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担任顾问,如与申请人的关系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向选派单位说明;

(四)除需提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检查证据资料外,不得向被检查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不得检查与该项检查无关的资料;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六)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检查情况;

(七)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未公布前不得泄露其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八)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票据;不得超标准住宿;不得参加经营性娱乐活动;不得借现场检查进行旅游;

(九)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现场检查无关的要求;

(十)其他廉政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检查员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经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工作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取消检查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检查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