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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廉政勤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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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临沂大学廉政勤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廉政勤政责任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均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四条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一)领导作风方面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命令、指示及重大改革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甚至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或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权利范围内的工作、对学校确定的年度重要工作或下达的重点工作事项,措施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导致工作目标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

3.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软弱无力或搞变通执行的;

4.缺乏大局意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部门保护主义;缺乏协作精神,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工作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5.因工作失误,致使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在短时间内连续出现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对直接分管单位内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对发生的各类严重事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7.缺乏群众观念,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待群众态度生硬,不认真接待和处理信访问题,解释和解决不到位,或无动于衷、敷衍塞责,甚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领导批办、监察部门移交的投诉事项不认真查办、久拖不办或阻挠、干扰查办,授意、指使责任范围内人员弄虚作假、掩盖事实,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事件,影响学校工作和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8.领导班子不团结,班子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工作配合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单位内部管理不善,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单位内部纪律涣散、风气不正、秩序混乱,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

10.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决策、办事情不民主、不公开、不征求意见,造成决策失误,致使学校、单位和师生利益受损的;

11.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违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盲目决策、擅自决定,出现严重失误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应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13.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意向领导班子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14.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1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16.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17.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本人亲属的情况,应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一岗双责”方面

18.对本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重视、不能很好地履行“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滥用权利、贪腐、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9.不认真履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贪腐,损公济私,或利用权利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授意、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在干部推荐考核、岗位竞聘、人事调配、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评先树优、财务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学生服务、招生与考试等群众十分关心关注的工作中违反原则和规定程序,搞暗箱操作、营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信访稳定方面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一票否决的。

第五条 教职员工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思想作风和政治纪律方面

1.在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和决定时,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抵制或变相抵制的;

2.不按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或变通执行的;

3.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上好大喜功、夸夸其谈,对下言而无信、言行不一的;

5.公开发表、散布、传播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或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言论的;

6.在学校重大政策出台、人事制度改革、干部考核任免、对外交流等工作中传播小道消息,有意制造混乱;或在互联网上以发泄不满情绪为目的诋毁学校言论的;

7.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及各种封建迷信、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等非法非组织活动的;

8.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法规,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纪律方面

9.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权利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0.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嫁娶之事或利用婚丧嫁娶之事大操大办、收财敛财的;

11.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或未经批准在社会经营性实体兼职取酬的;

12.违反出国(境)规定,私自改变出访线路或延长出访时间的;私自提高交通和住宿标准增加出行费用的;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以开会、考察等为名在国内变相旅游或用公款旅游的;

13.在干部考核、任用和人事调配、岗位竞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执行标准,不履行程序,违反工作纪律的;

14.违反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坐收坐支或开假的发票、造假账、虚报冒领、公款私用或用作非正常工作支出的;

15.不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违反学校公务接待规定,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或用公款搞校内互相宴请、用公款进入娱乐场所消费的;

16.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营私舞弊、泄露招生秘密,接受考生、考生家长及其亲友钱物、各类宴请的;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或者打着学校旗号从事招生诈骗活动的;新生入学时因资格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假冒学生入学、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

17.在物资设备配置建设过程中,申购立项、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环节责任不到位或工作失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贪腐、损公济私、暗箱操作,存有吃拿卡要报行为,损害学校利益、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的;

18.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或因责任不到位、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损坏或造成资产流失的;将公有资产长期占为私有或擅自出租出借送人情、为好人、谋取私利的;违反学校公车管理或交通费管理规定,公车私用或利用公用交通费办私事的;

19.在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中,违反招、投标规定和工作程序,在资格预审、工程决算、材料考察、工程变更、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等工作中把关不严,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存在营私舞弊、贿赂、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20.在学生教育与管理过程中,违反原则和工作程序,利用权利在学生入党、班干部选聘、奖学金评定与发放、评先树优、考试考核、就业等方面拉关系、讲情面或提供方便的;

(三)工作作风与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方面

21.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睡觉、下棋、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兼职或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和出访、考察活动的;

22.违反学校禁酒规定,在工作时间或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或酒后进入教室、学生公寓、学校公共场合的;因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办事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工作漂浮、敷衍了事、做表面文章的;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完不成领导交办事项的;

24.群众观念淡漠,服务意识差,工作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或服务不到位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和学习,造成不良影响的;

25.对来信来访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敏感问题不重视、不认真对待,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事件或不良后果,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

26.管理服务人员对教学一线教师、学生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不解决;或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既不向反映人作出解释说明,又不向分管领导汇报,不管不问、影响正常教学的;

2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失职渎职,给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损失或者引发严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