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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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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第二章 选课与学分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3、任选课。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每个学生还必须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

第七条 学分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

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特殊课程的学分计算

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

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

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

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

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

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

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

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

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

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九条 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

2、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按照“选课办法”和“课程表”及教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

5、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

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第十条 选课程序

1、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2、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3、学生选课完毕,应按各班必修课课程表和选修课课程表按时听课、考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教务处或各院部发给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