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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奖惩制度

制度 阅读(2.26W)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节约用水奖惩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节约用水奖惩制度

节约用水奖惩制度1

为进一步提高全院职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建立健全以创新节水机制为核心,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用水安全,促进节约型医院的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订如下节约用水节奖超罚制度:

一、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1、对在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如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研究发明节水型用水设备的个人及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节水量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2、对每月、每季度、每年均在全院节水排名优秀中的科室和个人,在年底绩效考核时直接与优秀挂钩,并在年底给予100元节水奖金奖励。

3、对在节水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劝阻、制止了较大损失量的`用水情况,并有记录,给予100元奖金奖励。

4、对在监督、维护用水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科室,如及时发现、上报或维护了损坏的用水管道和设备,防止了重大浪费水资源情况的发生,给予100元奖金奖励。

二、节约用水超罚制度:

1、严禁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在医院的任何地方、以任何理由故意浪费水资源,一经发现,每次扣100元;如是医院职工,发现一次,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对在每月、每季度、每年用水量统计中均严重超额用水的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对在节水宣传方面宣传不到位,看到浪费水资源现象没有及时劝阻及制止的职工,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20元。

4、对无故缺席节水宣传培训的个人,发现一次处以口头警告,再犯者扣罚20元。

节约用水奖惩制度2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二)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

(四)单位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五)水费单据。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5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包括水量平衡测试奖励和节水效益奖励两部分,水量平衡测试奖励标准见附表;节水效益奖励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奖励5元,最高奖励50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水务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市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三条 各区水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区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