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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

制度 阅读(1.18W)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

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提高餐厅员工素质,规范工作行为,激励员工积极性,特制定此制度。

一、奖励制度

1、员工过生日时,会馆为其赠送礼品。

2、业务能力优秀,不迟到,不早退,无旷工。

3、工作积极,团结同事,任劳任怨。

4、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经常得到客人的好评。

5、所管理的器具、用具无破损、无丢失。

6、从会馆的利益出发,为会馆的发展,尽心尽力。

以上6条,会馆按季度、年度进行评比,依据评比结果给予表彰奖励。

二、惩罚制度

(一)违反以下条款按次惩罚20元。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2、上班时间随意吸烟,擅离工作岗位,无故迟到、早退。

3、浪费公物,视情节轻微的。

4、妨害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会馆参观。

6、工作时间内躺卧、睡觉,随意拨打电话。

7、对客人指手划脚,品头论足。

8、与客人争吵,把个人情绪带入工作中。

(二)违反以下条款按次惩罚50元。

1、不服从管理与分配的。

2、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3、随意进出厨房、餐厅,到厨房抓吃、抓拿的。

4、下班后无故在会馆逗留。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在更衣柜内存放会馆物品、食物或饮料。

7、当班时吃东西、看电视,用会馆电话办理私人事情。

8、拒绝会馆经理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

9、对宾客不礼貌,与客人争辨。

10、当值时擅离工作岗位,闲逛,干私人事情。

11、不经请假,随意旷工。

(三)违反以下条款的给予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原价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1、偷盗同事或公有财物。

2、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的侮辱行动。

3、蓄意破坏会馆或他人财物。

4、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料,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较大的。

7、包庇员工,对员工所犯错误视而不见,屡教不改的'。

8、道德败坏,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物品,与客人吵架的。

9、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两次。

11、触怨刑律,使国家财产受到严重后果的。

以上奖惩项目均由总经理主持并进行落实。

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2

总则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惩罚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酒店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奖惩的原则

一.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定,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

二.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酒店对员工的要求,才能够给于奖励。

三.员工的表现达不到酒店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于相应警告和惩罚。

四.员工奖(惩)单必须送当事人,经当事人签字方可生效。

五.对酒店内部的任何处理和处分总经理有特赦权。

六.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金点子奖:为改进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所成效者,奖个人20—200元。

2.拾金不昧奖:酒店范围内拾到失物如实上交者,视情节奖个人10—100元。

3.见义勇为奖:为维护酒店员工和客人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勇于揭发违法乱纪。视情节奖30—300元。

4.优质服务奖:工作认真负责,服从安排,任劳任怨,能出色完成或超额完成本职工作,受到同事或客人表扬,事迹突出者,奖个人20—50元。

5.乐于助人奖: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为客人同事主动提供帮助,事迹突出者,奖个人10—50元。

6.全员促销奖:非营销人员为酒店营销工作做出贡献者,按《全员促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处于罚款;

1.上班迟到5—20分钟,视为迟到,未经允许提前下班5—20分钟,视为早退,每次迟到早退罚款5元;管理人员每次15元;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无故旷工一天按当月三个工作日的工资总和进行扣罚;并以此类推计算。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押金工资不予发放(所有未按正常辞职手续离职)。

2.上班时间长时间在洗手间逗留,接打私人电话者,一经发现,罚款10元。

3.仪容仪表未达标者,罚款5元。(包括不着工装,不戴工牌)。

4.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窜岗,发现一次,罚款5元。

5.上班时窜岗,聚众聊天、打闹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10元。

6.上班时站位姿势不合格、位置不正确,罚款5元。

7.偷吃东西一次罚款20元,带走酒店客人未消费完的商品视为偷窃,罚款30元。

8.遭客人投诉者,轻者罚款30,给酒店带来损失者,罚款50—100元。

9.同事之间吵架,每人罚款10元。同事之间打架,每人罚款20元。

10.上错菜品,商品者,该菜品、商品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为该菜品、商品价格的50%,相关经手人共同承担该罚金。

11.检查酒店各部门、8F员工宿舍卫生不合格者,每处罚款10元。

12.私自挪用备用金,营业款罚100元。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13.客人跑单按跑单金额的100%赔偿,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当事人60%、经理领班40%)

14.客人买单一律在收银处结帐,严禁个人交易行为,一经查处按买单金额的200%罚款。三次不改者,予以开除。

15.收银员要按时上交签单和免单的单据,未按时交者罚款5元。(手续完善后的,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

16.进出酒店不走员工通道者罚款5元。(特殊情况除外)

17.不爱护酒店的设备设施者,罚款20元。

员工奖励惩罚管理制度3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6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9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